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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490-2012《预拌混凝土》标准修订建议

发稿时间:2024-08-19

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自2012年12月31日发布,2013年9月1日实施,至今已10年。2012~2022年期间,预拌混凝土销量增加了3.4倍,达30.3亿m3,年产值超过1.3万亿元,混凝土与水泥制品成为了我国建材行业中年营收入破2万亿元的产业。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预拌混凝土交验过程的规范管理,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21年,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发布了《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十四五”发展指南》,预拌混凝土行业将迈向低碳绿色高质量发展的新征程。根据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9月15日印发的《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要求“建立从生产到使用全过程的建材质量追溯机制”,鼓励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注册建筑行业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企业节点,通过标识解析对每车预拌混凝土产品进行全过程质量追溯。

根据《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主动标识载体技术白皮书》可知,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是工业互联网网络架构重要的组成部分,既是支撑工业互联网网络互联互通的基础设施,也是实现工业互联网数据共享共用的核心关键。其中,工业互联网标识编码是指能够唯一识别机器、产品等物理资源以及算法、工序等虚拟资源的身份符号;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是指能够根据标识编码查询目标对象网络位置或者相关信息的系统装置,对机器和物品进行唯一性的定位和信息查询,是实现全球供应链系统和企业生产系统的精准对接、产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和智能化服务的前提和基础。


随着预拌混凝土技术进步和买卖双方质量责任的进一步明晰,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修订也已被提上日程。鉴于此,文章对标准中的“预拌混凝土分类”“交货检验”和“出厂合格证”三部分内容提出分析建议,以期作为修订本标准时的参考。

01

预拌混凝土的分类

1.1分析


明确预拌混凝土的分类,是预拌混凝土生产与应用单位开展质量沟通与质量控制的基础。本标准将预拌混凝土分为常规品和特制品,且特制品包括的混凝土种类只有5种,对应GB/T14902-2012中《预拌混凝土》“4.1分类”条款,这种分类方法可能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

一是划分的依据不是很明确。“常规”即经常实行的规矩或规定,“特制”是指使适应某一特定目的或为特定目的而做。对预拌混凝土而言,“常规品”可理解为采用通常的规定制备的预拌混凝土,“特制品”可理解为采用特别的工艺或者为特定目的制备的预拌混凝土。从这个意义上说,掺入引气剂、泡沫剂等的混凝土应属于采用特别工艺制备的预拌混凝土,透水水泥混凝土、清水混凝土等属于为特定目的制备的预拌混凝土,以上均应列入特制品的范畴。


二是分类不够细化,品种不够多,对预拌混凝土产品的精细化管控略显不足。以泡沫混凝土、透水混凝土、清水混凝土等为例,按照现行标准分类,其均应归属于常规品,然而现实生产中,按照常规规则制备的上述混凝土很可能无法满足特定的性能要求。


1.2建议


建议结合各类土木工程所需混凝土品种和能够集中在搅拌站制备、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付时为拌合物状态混凝土的特性,进一步细化划分预拌混凝土常规品与特制品,并扩充特制品的种类,包括但不局限于增加以下特制品:


(1)泡沫混凝土(Foamed Concrete)——用物理方法将泡沫剂制备成泡沫,再将泡沫掺入到由水泥、骨料、掺合料、外加剂和水制成的料浆中,经混合搅拌、浇注成型、养护而成的轻质微孔混凝土。


(2)清水混凝土(Fair-faced Concrete)——直接利用混凝土成型后的自然质感作为饰面效果的混凝土。

(3)透水水泥混凝土(Pervious Cement Concrete)——由粗集料及水泥基胶结料经拌合形成的具有连续孔隙结构的混凝土。


(4)大体积混凝土(Mass Concrete)——混凝土结构物实体最小尺寸不小于1m的大体量混凝土,或预计会因混凝土中胶凝材料水化引起的温度变化和收缩而导致有害裂缝产生的混凝土。

02

交货检验

2.1分析


对应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9.3取样与检验频率”中“9.3.1、9.3.2和9.3.3”条款。一方面,9.3.1中提出“……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交货检验试样应随机从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抽取”。此规定适用于混凝土交货地点在运输车辆卸料口处的情况。但交货地点在全国来看并不统一,可分三种情况:一是如果运输和泵送工序由买方(即标准中的需方,预拌混凝土大概率用于买卖)自行负责,卖方(即标准中的供方)仅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设计、配料、计量、搅拌,则交货地点在预拌混凝土搅拌楼下,搅拌完毕装车即为交货。二是如果卖方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运输和泵送,则交货地点在泵送管道的出口,通常在混凝土浇筑作业处。三是如果买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泵送、塔吊吊送或溜槽自流工序,卖方负责运输预拌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卸料入泵机料斗、塔吊吊斗或溜槽,则交货地点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处。由于交货地点不同,用于检验混凝土的试样随机抽取时不尽然都是在同一运输车卸料量的1/4至3/4之间。


买卖双方质量责任边界随交货地点的移动而移动。产品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符合产品买卖的本来逻辑。


另一方面,GB50204-2015《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对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要求“7.4.1……用于检验混凝土强度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笔者认为,对于卖方负责预拌混凝土生产供应全过程,含运输和泵送的情况,预拌混凝土交货强度检验与混凝土分项工程强度检验可合二为一,这样可避免或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检验,因为两者的取样地点、取样频率、分部工程划分、试件制作养护测试等都是一致的。但需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并按各自负责的范围履行主体责任。


2.2建议


建议将现行标准的9.3.1条,修订为“9.3.1混凝土出厂检验应在搅拌地点取样;混凝土交货检验应在交货地点取样,如果卖方仅负责预拌混凝土的设计、配料、计量、搅拌,买方负责运输和泵送工序,则交货地点在预拌混凝土搅拌楼下,搅拌完毕装车即为交货;如果卖方负责预拌混凝土的生产供应全过程,包括运输和泵送,则交货地点在泵送管道的出口;如果买方负责施工现场的泵送、塔吊吊送或溜槽自流工序,卖方负责运输预拌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卸料入泵机料斗、塔吊吊斗或溜槽,则交货地点为混凝土运输车卸料处”。

03

出厂合格证

3.1分析


对应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10.3交货”中“10.3.1”条款。


该条规定“供(卖)方应按分部工程向需(买)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出厂合格证”,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法》。产品合格证是指生产者为表明交付的产品经质量检验合格,附于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的合格证书。这是生产者对其产品质量作出的明示保证,也是法律规定生产者所承担的一项产品标识义务。


但是由于预拌混凝土产品的时效性较强,运输、泵送过程都可能影响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因此产品交付时的质量状态是关键。如前所述,因为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的质量责任边界随交货地点的移动而移动,产品质量以交货检验结果为依据,符合产品买卖的本来逻辑。


所以原文“出厂合格证”如果意为“产品交付时的质量证明”的话,则宜改为“质量合格证”,其对应的混凝土质量评定内容也应为混凝土产品交货检验质量评定,代表产品交付时的质量状态。


3.2建议


建议将标准10.3.1条原文第一句改为“卖方应按分部工程向买方提供同一配合比混凝土的质量合格证,质量合格证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04

结语

以5G、人工智能、云计算、大数据、数字经济、共享经济等为代表的新一轮科技革命和商业模式创新层出不穷,为混凝土与水泥制品行业转型升级、向高端制造发展提供了技术支撑和发展环境,主动融入国家数字经济和数字社会建设,加快向先进制造、服务型制造转型升级,应是实现预拌混凝土行业高质量发展的可行路径。行业新的发展形势和特点,也是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修订时需要考虑的因素。本文对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中“预拌混凝土分类”“交货检验”“出厂合格证”这三方面内容进行分析,提出如下三点修改建议:


(1)结合各类土木工程所需混凝土品种和能够集中在搅拌站制备、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付时为拌合物状态混凝土的特性,进一步细化划分预拌混凝土常规品与特制品,并扩充特制品的种类。


(2)结合全国范围内,预拌混凝土买卖双方的质量责任边界,进一步明确交货地点,确保双方在各自负责的范围履行质量主体责任。


(3)将10.3.1条款中的“出厂合格证”修订为“质量合格证”,以代表产品交付时的质量状态。


GB/T14902-2012《预拌混凝土》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必将对预拌混凝土产品质量产生更大、更有力的保障作用,并对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产生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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